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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十一条师德禁令和三条处分决定

【来源:易教网 更新时间:2013-12-12 记者今日从教育部官网获悉,教育部研究制定、今日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详细规定了十一条师德禁令和三条具体的权限处分决定。

这十一条师德禁令分别是: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而如果触犯以上任一条,会遵循三条处分权限决定进行处分,分别是: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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